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及本会章程相关规定,为保障本会工作、业务活动正常开展,加强会费收缴与使用、管理,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按时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会费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1、会长单位会费标准20000元/年;
2、副会长、监事长单位会费标准10000元/年;
3、理事、监事单位会费标准4000元/年;
4、会员单位会费标准2000元/年。
第六条 会员如有特殊困难,可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缓缴或者减免年度会费,具体由秘书处审定。
第三章 会费交纳办法
第七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计,每年缴纳一次。
第八条 本会缴纳会费的期限:
(一)会员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二)新会员经批准入会当日交纳全年会费。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交纳会费可通过银行汇款,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即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会会费收支管理情况应向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报告,并接受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使用的主要范围: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
(二)资料印刷费、邮寄费等;
(三)秘书处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差旅费等;
(四)培训、调研及其他费用;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合理支出,节约使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的部分权利;
(四)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5年1月7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