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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公示
陶氏有机硅(张家港)有限公司7.67万吨有机硅中间体及成品扩建项目(7000吨/年增强性有机硅聚合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发布时间:2025/10/9 19:16:23 阅读:1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陶氏有机硅(张家港)有限公司7.67万吨有机硅中间体及成品扩建项目(7000吨/年增强性有机硅聚合物)已于2025年9月25日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现场竣工验收,目前已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验收意见(见附件)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9日-2025年11月4日共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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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wmao2@do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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