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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 从事生态环境相关的生产、服务、研发、管理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 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行业;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

本团体与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团体的行业管理部门是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苏州市姑苏区桂和坊4号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环保产业政策研究,参与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制定工作,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二)为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信息、投融资等领域咨询服务;

(三)开展环保产业园区规划、创新、绿色、低碳等服务,推进产业园区绿色发展;

(四)推行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竞争秩序;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五)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发布行业及市场报告;

(六)推进行业标准化,参与国标、行标编制,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七)开展环境技术进步奖励,先进技术评估、示范与推广,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八)加强境内外合作,推进并组织开展政策、标准、技术、职业技能等培训活动,提升从业人员水平和能力;

(九)组织开展境内外交流、考察等活动,促进国内外产业技术、经济等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际环保展览及会议;

(十)编印《苏州环保产业》刊物,管理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十一)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五)个人会员应在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

2. 企业简介 ;

3. 企业自愿提供的相关资质或荣誉证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七)受本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  1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1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市、县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

(二)愿意为协会履行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

(八)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九)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四)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七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1 月26日第四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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