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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
发布时间:2023/7/3 3:23:07 阅读:348

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市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以下简称“设计能力”)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计能力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及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及工程的配套装备设计能力(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协会会员单位,可申请设计能力评价,经评价合格后,由协会颁发《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及图签章

第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计能力评价工作,以及《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业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 《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的申请、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证书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项(具体证书类别、业务范围的选择见附件2.3《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类别划分》(以下简称《类别划分》))。

(一)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中水回用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能力。

(二)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包括锅炉烟气治理、工业炉窑烟气治理、油烟气雾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空气净化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能力。

(三)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一般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含医疗废弃物、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能力。

(四)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噪声、震动、电磁污染治理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能力。

(五)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水体修复、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修复、湿地修复、矿山修复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能力。

(六)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能力。

第七条 《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基本符合甲级、乙级条件的可申请临时证书。

第八条 《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各等级对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

(一)甲级(甲临):具备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各种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能力;

(二)乙级(乙临):具备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中型以下(含中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能力;

(三)丙级:具备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小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能力。

工程规模划分见《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规模划分表》(附件2.4)。

第三章 证书的申请和评价

第九条 设计能力评价程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专家初审、现场考评、综合评审、网站公示、注册发证、发证后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协会会员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具有相应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人员配备(见附件2.2)、办公条件和设计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对照《类别划分》(附件2.3)和《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申请条件》(以下简称《评价申请条件》)(附件2.1),确定申请证书类别和级别,并按《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申请材料要求》(附件2.5)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初审意见,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经初审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评,提出现场考评意见。

第十四条 协会将现场考评意见及申请单位实际设计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审定,经网站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设计能力评价证书》。

第四章 证书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设计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临时证书的单位在获证一年后可申请转正。

第十六条 协会对持证单位的设施条件、人员条件、年度业绩等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为每年发证日期的前后1个月,持证单位提交年检表(附件2.7),年检通过后加盖年检印章,未经年检的证书无效。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表表1(附件2.8),按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对照《评价申请条件》(附件2.1),能够满足更高等级或更多业务范围的申请条件,可提交变更申请表表2(附件2.8)及相关材料,按初次申请进行能力评价。

第十九条 《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到期后原证书作废,并在苏州环保产业网上公布。需更换新证的单位可于有效期前2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提交复审申请表(附件2.9)及相关材料。复审的内容包括《设计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内完成的工程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必要时征求项目业主和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复审内容参照《评价申请条件》(附件2.1),复审通过后换发新证书。

第二十条 《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转借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签章。

第二十一条 持《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注销《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等处罚:

(一)工程设计单位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证书的,注销《设计能力评价证书》,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转借、出卖、转让、涂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设计能力评价证书》。

(三)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图签章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达要求的,注销《设计能力评价证书》。

(四)工程设计图及相关施工指导文件质量低劣,致使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达要求的降低一级证书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设计能力评价证书》。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六)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达要求的降低一级证书等级或注销《设计能力评价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能力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评价所需的专家评审、证书制作、申请系统开发维护费用由发证单位支出。现场核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主办发证事项的工作人员及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和图签章由协会统一印制。取得《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名单由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网站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2日起执行。


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现场考核表.doc 
附件2.1: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申请条件.doc
附件2.2: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参考表.doc
附件2.3: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类别划分.doc
附件2.4: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规模划分表.doc
附件2.5: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申请材料要求.doc
附件2.6:苏州市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申请表.doc
附件2.7: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年检表.doc
附件2.7:苏州市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年检表.doc
附件2.8: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doc
附件2.9: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复审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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