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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
发布时间:2018/2/27 阅读:1569

环境保护部日前批准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将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原来施行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新标准在控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上将更加严格。

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负责人介绍,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第一个规范船舶排污行为的国家级排放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在防治船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一排放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需要。

他表示,与原来的标准相比,新制定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在名称、污染物范围、污染控制项目和限值、分类管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新标准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氨氮和总磷等6项指标;调整了船舶垃圾分类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规范监测方法等。此外,新标准增加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记录控制措施的规定。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适用于各种船舶,几乎涵盖除军事船舶之外的所有船舶,航行水域横跨地表水、近岸海域和远海,既有国内船舶,也有外国籍船舶。

(信息转自:江苏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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