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保护苏州市环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各会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遵守协会的争议处理规则。
二、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三、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
四、协会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提请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协会应及时向各会员单位传递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对行业的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
六、本规定自三届三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发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