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环保行业自律,规范环保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环保市场秩序,保护环保行业、环保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环保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我市从事环保行业的协会会员单位,在市场行为、诚信经营等方面共同缔结的行为准则,凡自愿加入协会的所有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并承担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可在公约的框架内协调解决。
第三条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环保市场秩序,提供质量合格、用户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
第五条 依法、诚信承揽工程,杜绝围标、串标、行贿、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虚假竞争手段。
第六条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加强同业合作,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不以相互压缩合理价格和合理工期等手段承揽工程。
第七条 不接受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工程、违规指定的分包单位、供货厂家和环保材料。抵制垫资或变相垫资工程,建立完善的项目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防止因拖欠工程款行为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第八条 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法定的计价原则和取费原则,不高估冒算,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争,力争优质优价,避免合同纠纷。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按照设计要求和建设程序,精心组织施工。强化施工动态管理,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坚持材料复试、复检制度,防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进入环保工程。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第十一条 重视技术创新,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
第十二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职工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禁止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加强行业和企业的法务工作,积极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坚持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为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五条 遵守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环保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企业,协会视情况给予书面劝诫、公布其不良信息、行业通报批评等处置。对于严重违反本公约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会员企业,协会取消其参与本会评奖评优资格,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组织制定、修改、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第四届第六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