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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氏有机硅(张家港)有限公司乙烯基聚合物纯化技改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发布时间:2023/8/7 阅读:1315次 原文ID编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陶氏有机硅(张家港)有限公司乙烯基聚合物纯化技改项目(第一阶段)已于202382日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现场竣工验收,目前已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见附件)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87-202391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廖工

联系电话:0512-58101898

邮箱:panzer.liao@dow.com

 

附件:陶氏有机硅(张家港)有限公司乙烯基聚合物纯化技改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pdf

附件:陶氏有机硅(张家港)有限公司乙烯基聚合物纯化技改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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