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苏州市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绿色环境改造提标项目已于2023年12月12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含一般变动影响分析报告)、验收意见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苏州市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绿色环境改造提标项目
建设性质:改扩建
投资总额:总投资15000万元,环保投资250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6.7%
建设地点: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3397号
建设内容:本项目为改建项目,对原有厂区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物和污
染治理设施等全部拆除,在现有厂区内重建厂房和污染治理设施,购置相关设备(设备见验收监测报告),实施绿色环境改造提标项目(年危废处置总量为45000吨,其中包括:年处置废液30000吨,焚烧处置废气、废液、废物15000吨)。
二、验收监测情况
苏州市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苏州市科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29日对本项目进行现场验收监测。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总排口污染物(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均达到木渎新城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回用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DA001排气筒中的污染物(低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排放浓度、速率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规定的限值;
DA001排气筒中的氨,DA002、DA003排气筒中的氨、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控点浓度最大值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厂界监控点最大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限值要求;
厂区内危废仓库、焚烧车间、物化车间、综合污水处理站下方向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东、南、西厂界昼、夜间噪声等效声级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北厂界昼、夜间噪声等效声级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类标准要求。
(4)固废
本项目回转窑焚烧残渣热酌减率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三、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20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自主验收公示期: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2日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在附近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五、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苏州市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1801278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