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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绿色环境改造提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15 16:33:35 阅读:129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苏州市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绿色环境改造提标项目已于20231212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含一般变动影响分析报告)、验收意见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苏州市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绿色环境改造提标项目

建设性质:改扩建

投资总额:总投资15000万元,环保投资250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6.7%

建设地点: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3397

建设内容:本项目为改建项目,对原有厂区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物和污

染治理设施等全部拆除,在现有厂区内重建厂房和污染治理设施,购置相关设备(设备见验收监测报告),实施绿色环境改造提标项目(年危废处置总量为45000吨,其中包括:年处置废液30000吨,焚烧处置废气、废液、废物15000吨)。

二、验收监测情况

苏州市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苏州市科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102329日对本项目进行现场验收监测。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总排口污染物(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均达到木渎新城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回用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DA001排气筒中的污染物(低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排放浓度、速率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规定的限值;

DA001排气筒中的氨,DA002DA003排气筒中的氨、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控点浓度最大值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厂界监控点最大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限值要求;

厂区内危废仓库、焚烧车间、物化车间、综合污水处理站下方向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东、南、西厂界昼、夜间噪声等效声级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北厂界昼、夜间噪声等效声级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类标准要求。

4)固废

本项目回转窑焚烧残渣热酌减率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三、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20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自主验收公示期:20231215日至2024112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在附近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五、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苏州市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1801278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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