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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公示
苏州市立医院康复医疗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发布时间:2024/2/7 14:01:47 阅读:129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苏州市立医院康复医疗中心项目已于2024年1月8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含一般变动影响分析报告)、验收意见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苏州市立医院康复医疗中心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投资总额: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0.6%

建设地点:现苏州市广济医院地块,广济路286号、广济路与北环路交界处

建设内容:现苏州市广济医院地块,广济路286号、广济路与北环路交界处建设“苏州市立医院康复医疗中心项目”,设置床位400张,按照三级康复医院标准建设,主要为门诊综合、治疗康复、住院康复、后勤配套等。

二、验收监测情况

苏州市立医院(北区)委托江苏正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市建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15日、2023年11月11日-11与12日、2023年11月30日-12月1日对本项目进行现场验收监测。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中pH、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和总余氯均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总磷、氨氮均满足苏州市福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DA002排气筒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满足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氨和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东、厂界南和厂界北昼间和夜间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区标准,厂界西昼间和夜间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类区标准。

(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医疗废物、废灯管、废活性炭、污泥栅渣、检验室废液、过期药品、餐厨垃圾、生活垃圾,按照相关要求处置。项目各类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临时贮存与处置执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三、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20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自主验收公示期: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3月12日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在附近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五、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苏州市立医院(北区)

联系人:包工

联系方式:1386216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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