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易高生物化工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增产8.5万吨表面活性剂(环保液态石蜡)技改提升项目、原料预处理装置扩建项目已于2024年11月15日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现场竣工验收,目前已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见附件)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1日-2024年12月18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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