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标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环保产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实施、修订及推广应用等全生命周期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权利。
第二章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
第三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团体标准在制定、实施和推广过程中,妥善处理与专利相关的各类问题,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保障标准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促进环保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和商业往来便利,避免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 专利信息披露的要求
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应尽早向社会披露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协会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在披露必要专利时,应填写专利信息披露表(附件1),并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协会。已授权专利的证明材料为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扉页,已公开但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为专利公开通知书复印件或扉页,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为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第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承诺的要求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应由起草单位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附件2)。该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
1、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团体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2、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3、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1或者2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团体标准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
第六条 协会对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公布的内容至少包括标准或标准草案、已披露的专利清单(附件4)和协会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专利转让后,新的专利权人应继续履行原专利权人在团体标准中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承诺,确保标准实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 团体标准在制定、修订过程中,协会和起草单位工作人员有义务对涉及产品的商业信息、验证试验信息、标准信息进行保密。涉及的团体标准过程文件仅限于协会、起草单位及行业相关单位使用,协会和起草单位工作人员未经协会批准不得将团体标准的过程文件外传。
第三章 团体标准版权管理
第九条 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协会负责版权的保护、管理和使用。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及后续改进的版权为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联合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第三方评价等活动,应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并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协会向全社会公开团体标准的全文和获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在线下载、纸质出版等。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团体标准出版,确保出版物内容的 准确性和合法性。未经协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复制、销售或传播团体标准。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起草人员有团体标准的署名权,协会有团体标准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许可他人使用权。
团体标准起草人和协会成员应遵守国家的版权法律法规,在使用团体标准过程中,要确保协会的版权得到充分的保护,不得损害协会的声誉和利益。如协会的版权受到侵犯,起草人和成员有义务协助协会进行维权,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配合协会采取法律措施维护版权。同时,团体标准起草人和协会成员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
第十三条 授权使用时,协会应明确使用范围、期限、方式等条款,以确保标准的正确使用和版权的保护。合作开发时,协会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版权的归属和处置方式。版权应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协会在处置团体标准版权时,应经理事会审议和批准,决策时应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对于重大的版权处置事项,协会应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听取会员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和征求意见的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 30 天。
无论是授权使用、转让版权还是合作开发,协会都应与相关方签订合同和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和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协会在处置团体标准版权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备案和登记,以确保版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备案和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第三方使用和销售团体标准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一)第三方在使用和销售团体标准时,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诚信原则、尊重知识产权原则。
(二)第三方需要使用和销售团体标准时,应先向协会进行申请,提交材料至少包括企业资质证明、使用和销售计划等。协会进行审核,评估其资质、信誉、使用目的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授权。如果审核通过,双方签订授权协议,明确使用和销售的范围、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第三方应定期向协会反馈标准的使用和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数量、用户反馈、市场需求等信息,以便协会了解标准的应用效果和市场反应。
第四章 团体标准商标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负责团体标准商标的注册、延续等工作,确保商标的合法有效性。团体标准商标的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内部规范,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标识或扩大使用范围。未经协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协会团体标准商标。
第十七条 协会指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印刷单位进行商标印制,确保商标的正确使用和印制质量。印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商标被非法复制或滥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
标准信息 | |||||
£团体标准计划编号/ £团体标准号 |
| 项目名称/ 团体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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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披露信息 | |||||
£个人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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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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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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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电话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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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信息 | |||||
序号 | 专利申请号/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 涉及专利的标准条款(章、条编号) | 是否同意作出实施许可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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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披露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专利信息的披露者可为个人或单位,请在表中选择填写。 | |||||
附件2
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标准信息 | ||||
£团体标准计划编号/ £团体标准号 |
| 项目名称/ 团体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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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信息 | ||||
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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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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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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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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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 ||||
当且仅当下表中的本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专利中的权力要求成为最终发布的团体标准的必要权力要求时,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作出如下实施许可声明: a)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团体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注: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互惠或防御性终止条件下作出上述声明。 b)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注: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互惠或防御性终止条件下作出上述声明。 c)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 ||||
序号 | 专利号/ 专利申请号 | 专利名称 | 必要权力要求 | 实施许可声明方式 [a)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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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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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标准信息 | |||
£团体标准计划编号/ £团体标准号 |
| 项目名称/ 团体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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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信息 | |||
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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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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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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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 |||
当且仅当本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专利中的权力要求成为最终发布的团体标准的必要权力要求时,本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作出如下实施许可声明(请在以下三种方式中勾选一种): £ a)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团体标准时实施专利; 注: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互惠或防御性终止条件下作出上述声明。 £ b)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专利; 注: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互惠或防御性终止条件下作出上述声明。 £ c)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 |||
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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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
标准信息 | |||||||
£团体标准计划编号/£团体标准号 |
| 项目名称/团体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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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所处阶段 | £立项 £征求意见 £审查 £批准 | ||||||
标准中涉及的专利 | |||||||
序号 | 专利申请号/专利号 | 专利申请名称/专利名称 |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 涉及专利的标准条款(章、条编号) | 实施许可声明方式[a)或b)] | 获得实施许可声明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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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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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盖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