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我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 号),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9〕447号),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2024年第 32 号),《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是指用于我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出立项时,团体标准主要申请单位应提出详细的制修订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情况。
第五条 我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主要申请单位单独承担,或由主要申请单位组织参编单位共同承担。
第六条 立项牵头单位的经费承担,遵循以下收费管理规定:
(一)立项牵头单位为协会会员,且入会时间超过一年,协会不收取服务费;
(二)新入会的会员单位作为立项牵头单位,需按本届理事会剩余年限缴纳相应会费,方可享受会员单位待遇参与团体标准工作;
(三)非会员单位作为立项牵头单位,需缴纳不少于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服务费,具体金额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由标准管理办公室核定;
(四)除立项牵头单位外,其他参与单位不收取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服务费;
(五)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标准编制、审查、论证、发布及日常管理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协会财务监督。
第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本着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开支。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团体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资料查询、购置、翻译和跟踪釆用;
(三)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各项审核、技术协调、试验验证等;
(四)团体标准样品的研制和复制;
(五)团体标准复审;
(六)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召开会议;
(七)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等文书制作;
(八)团体标准编写审查等;
(九)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人员的报酬;
(十)制定团体标准产生的公告费、宣传推广费、出版印刷费等服务费;
(十一)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团体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标准出版印刷费、宣传推广费、技术咨询服务费、其他费用等。各项具体开支:
(一)资料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翻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费用;
(二)设备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制修订团体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 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各项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技术审查、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团体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项目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团体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的咨询专家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项目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公告费:团体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备案所生的费用;
(九)出版印刷费:团体标准在编写和出版时所发生的费用;
(十)宣传推广费: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为推动其实施进行宣传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其他费用:指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