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和使用过程的规范管理,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团体标准申诉、投诉,规范标准制修订和使用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协会团体标准制定过程有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依据本规范向协会提出申诉、投诉。
第三条 处理申诉、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高效与经济原则。
第四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团体标准申诉、投诉,并组织审查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章 申诉、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五条 当事人对团体标准制定过程及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投诉。
第六条 当事人提起申诉、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方;
(二)有具体的申诉、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团体标准工作范畴。
第七条当事人申诉、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二)被申诉、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申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八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协会自收到申诉、投诉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投诉符合本规范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投诉不符合本规范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 投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下列申诉、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当事人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不属于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范畴的。
第十一条 协会受理申诉、投诉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投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投诉人,被申诉、投诉人收到申诉、投诉书副本后,应当在 5 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投诉提供证据。协会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分支机构、地方协会协助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协会对专业性问题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诉、投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 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投诉案件,优先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由申诉、投诉人,被申诉、投诉人,承办人签名,并加盖协会印章。
第十六条 协会在受理当事人申诉、投诉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应当报协会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对被申诉人、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协会可以作出公开通报、暂停团体标准制定、撤销已发布团体标准等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投诉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办公室检查申诉、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对申诉、投诉档案进行前期管理。申诉、投诉处理后 7 日内,承办人应当将申诉、投诉档案移交办公室。档案的保管期,可以根据申诉、投诉的重要性和保留价值确定。
第二十条 负责处理申诉、投诉案件的工作人员,与申诉、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申诉、投诉事件涉及的相关各方对不宜公开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