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与外单位联合发布标准,鼓励各团体标准组织联合转化科技成果,保障市场有序运行,促进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组织联合发布标准(以下简称:联合发布团体标准)是指同一产业领域或者不同产业领域的多个团体标准组织,为满足共同的市场需要,促进产业发展,共同协商制定与发布某一项或几项团体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 联合发布团体标准是团体标准的一种,鼓励将联合发布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 国际标准。
第四条 联合发布团体标准由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与其他团体标准组织联合制定,由多方共同批准、发布,由多方标准管理机构共同管理。
第五条 联合发布团体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可同时纳入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与其他团体标准组织标准制定范围,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产品、试验、规范、规程、指南标准;
(二)涉及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与其他团体标准组织业务范围,基于两大行业共同诉求,经协商一致制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等。
第六条 联合发布团体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有利于技术进步,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四)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满足产业发展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七条 联合发布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 GB/T 1.1的标准编写规则执行。
第八条 联合发布团体标准制定的一般程序是:标准立项、编制、征求意见、审查、编号、发布、复审、废止等阶段。
第九条 联合发布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可由任何个人、部门、组织、会员单位直接提出或委托提出,且优先考虑江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或其他团体标准组织会员单位的立项。
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公室与其他团体标准组织标准管理机构共同组织立项审查,批准立项。其他团体标准组织已立项的情况下,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公室可采纳其立项审查意见,报标准化工作领导组审定通过后直接批准立项。
第十条立项后,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与其他团体标准组织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对标准编制进行征求意见、审查、编号、发布、复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联合发布团体标准应由 5 人以上(含 5 人)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
(一) 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 3 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
(二)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三) 了解国内外该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发展状况;
(四) 来自相关行业研发、生产、检验检测等领域。
第十二条 联合发布团体标准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 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 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 标准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 标准编写与 GB/T 1 系列国家标准、《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其他团体标准组 织标准管理办法的符合性。
第十三条 联合发布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多编号形式,在封面上标注多编号,编号方法见《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与其他团体标准组织团体标准编号方法,编号顺序由联合工作组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联合发布团体标准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网站、其他团体标准组织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
第十五条 联合发布团体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三章 联合发布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与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联合发布团体标准的版权及后续改进的著作权为发布各方共同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标准的出版、发行、应用等活动。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标准联合工作组共同负责联合发布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依据联合发布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 第三方评价等活动,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并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