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五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会长单位。
第七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依法设立在苏州市大市范围内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与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单位、高等(专业)院校、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应制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联络。联络人应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人、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独立法人或能独立参加协会活动并行使会员义务、权利的人员。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凡申请入会的单位,须填写《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入会申请表》(以下简称《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申请单位简介(宣传册)寄送至协会秘书处。
申请入会的单位可通过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网站(http://www.sz-epia.cn)下载或直接向秘书处办公室索取《入会申请表》样式。
第十一条 批准程序
(一)会员资格审查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经秘书处审查符合要求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协会秘书处自收到《入会申请表》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申请单位接到《入会申请表》协会盖章回执之日起,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四)接纳为会员的单位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会员牌,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新会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除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反映行业呼声。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环保行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员单位的愿望及合理要求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会员间沟通与协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权益。
(三)参与本会组织的环保行业标准制订、信用评价、奖项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获得各种与环保产业相关的业务与政策咨询。
(四)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加强与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五)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六)参与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彰显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形象。
(七)本会网站开辟“环评公示”栏目,根据会员需求为会员单位进行多方面服务。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和《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交纳,普通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元,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4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6000元,会长及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10000元。
第十五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会费。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交纳。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五年的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协会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收取凭证。
第十八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本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会员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本会秘书处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第四届第六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