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本协会遵照宗旨要求,履行职责,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推动协会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办会,为规范本协会的议事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结合本协会特点,特制定本协会民主议事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单位和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是协会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凡涉及协会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都必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由半数以上参会代表表决通过。
二、本协会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充分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作用,健全民主决议程序,保证工作方向和提高工作效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领导协会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均须认真研究,并通过协会办事机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落实。
三、本协会全体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别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五、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凡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会长、秘书长作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和日常工作的召集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将协会的民主决策落到实处。
六、本协会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单位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凡重大事项和决策,事前都要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倾听会员心声,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使协会各项决策更科学、更实事求是。
七、每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八、本制度经协会2021年11月2日第四届第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即日起试行。
九、本制度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